第十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本市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上述单位所在地周边设置临时警戒线,或者在地面上划定警戒标志线,必要时还可以设置障碍物。未经现场执勤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