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业主,不得为毒品违法犯罪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处l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举或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还可责令上述单位和业主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处前次罚款金额3倍到5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