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