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