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的各方当事人,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建筑活动合同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