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