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