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九条已修改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业主:(一)合法建造;(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