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新建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三)抗震设防标准;(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节能和白蚁预防措施;(五)紧急避险部位。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说明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