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制度。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