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