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