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为本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