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查处机关应当自收到控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