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区(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