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