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