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规模化养殖场;(三)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石(砂)等活动;(四)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五)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滥用农药和化肥;(七)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