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

中心城区备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