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牧草地、园地,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苇塘、养殖水域,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半精养鱼池,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精养鱼池,为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三)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用宅基地,为其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五)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收取;征用自治县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补助倍数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补助倍数计算。

各类土地年产值的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