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自治县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的管理。

自治县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节约用水工作,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自治县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超定额用水部分应当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