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法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骗取取水许可证的;2、擅自改变取水方式和位置或者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3、拒绝提供取水测量数据或者提供假资料的;4、擅自转让、出售取水许可证的;5、拒绝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限制取水量决定的。6、拒绝或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情况进行检查的。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