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法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骗取取水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取水方式和位置或者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3、拒绝提供取水测量数据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4、擅自转让、出售取水许可证的;

5、拒绝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限制取水量决定的。

6、拒绝或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情况进行检查的。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