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自养畜禽饮用水的;

(二)沿江河、湖泊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的;

(三)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日取水量两吨以下。

下列取水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