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申诉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