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

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