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凡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享受当地教师有关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试用期间,享受试用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子女就读就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确定对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