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