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