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草案文本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