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