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