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不含沼气)的总称。(二)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的企业。(三)燃气设施是指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四)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沸水器、燃气取暖器具、燃气空调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