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的;(二)燃气工程的施工未按规定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四)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五)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