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险情或者事故,应当立即报警。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情况紧急时,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