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定期监测,及时排除隐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