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应当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定期监测,及时排除隐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