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的;(二)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坟墓的;(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的;(四)已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其死亡人员遗体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