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第五章 木材经营和加工运输第三十条已废止运输木材必须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到起运地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检疫证。需办理再次运输的,应当持原运输证和再次运输申请书,换领再次运输证。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木材、竹材,持村委会证明在本县(市)范围内运输和交易。运输出县(市)的,应当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乡(镇)林业站办理运输证。运输出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