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