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高危体育项目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