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标志、保护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