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公安、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森林防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