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来物种或者原产于该自然保护区的物种引入自然保护区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采取措施的;(三)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建立生产设施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