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来物种或者原产于该自然保护区的物种引入自然保护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采取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建立生产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