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的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应开设蒙古语文课,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蒙古、汉语兼通人才。
自治县在发展民族教育中,应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教育教学模式,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免除相关费用,实行助学金制度,并逐年提高。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初中升高中招生考试时,对参加蒙古语文考试的考生给予在总成绩上加10分的照顾。
自治县在教师职称评聘时,使用蒙古语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达到申报职称等级的前提下,所占指标不得低于其人数在教师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文教学工作。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