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报考人员给予在总分上增加5分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自治县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对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

自治县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工作时,应允许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