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聘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咨询、裁判、安全救护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超过人员容量限制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