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持有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不持证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