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销售、安装、改装、检定、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计量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