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