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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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