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