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