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